【48812】福州市新闻出书局行政处分决议书(榕)新出罚字〔2022〕20号

更新时间:2024-07-05 作者: 海报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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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14日10时许,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法令支队法令人员,来到福州俊丰彩印有限公司依法亮证查看,发现其正处于日常运营状况,证照完全。法令人员现场发现公司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书物《福建二建》,可是该公司现场没办法供给出书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10月17日,对福州俊丰彩印有限公司出产负责人曹秀芬做出具体的查询问询,当事人对其“承受托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书物的,没有验证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的现实予以供认。

  经依法查询,现查明现实如下:福州俊丰彩印有限公司“承受托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书物的,没有验证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本机关以为,当事人印刷的《福建二建》属《印刷业管理法令》第二条中所称的出书物;当事人印刷内部资料性出书物《福建二建》的行为,属《印刷业管理法令》第二条中所称的印刷运营活动行为,因而本案适用于《印刷业管理法令》。当事人印刷内部资料性出书物《福建二建》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法令》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承受托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书物的,有必要验证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的规则;应根据《印刷业管理法令》四十条“从事出书物印刷运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门给予正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运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运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运营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许由原发证机关撤消许可证;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一)承受别人托付印刷出书物,未按照本法令的规则验证印刷托付书、有关证明或许准印证,或许未将印刷托付书报出书行政部门存案的;”的规则予以处分。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细微,不论给社会造成大的损害,本案在查询过程中,认错情绪较好,活跃尽力合作查询,主张给予一般处分。

  2022年10月2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榕)新出罚告字〔2022〕20号的《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奉告上述违法现实、相关根据、情节确定、处分根据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分内容,并奉告当事人享有陈说、申辩的权力。至2022年10月27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说、申辩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议对当事人“承受托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书物的,没有验证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的行为做出:正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00元,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个日内,经过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电子付出体系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越罚款的数额),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分决议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