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会上发现侵犯权利的行为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2024-05-27 作者: 新闻中心

  RO公司一审诉称:其于2006年12月27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喂纱器”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08年4月16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063031××××.X。因IRO公司于2012年6月发现洛杰企业存在侵犯前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遂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提起诉讼,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出具调解书明确:1、洛杰公司立马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2、若洛杰公司违反前述第1条的约定,应赔偿IRO公司15万元。2014年6月16日,IRO公司在位于上海浦东新区的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的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暨ITMA亚洲展览会上再次发现洛杰企业存在侵犯涉案专利的行为。IRO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洛杰公司:1、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所有侵权产品、模具;2、赔偿IRO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3、承担IRO公司为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6800元;4、承担诉讼费用。

  IRO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均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或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洛杰公司未经许可,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犯了IRO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的损失的法律责任。IRO公司主张洛杰公司制造、对外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此亦不予认定。至于IRO公司关于要求洛杰公司销毁侵权产品和模具的主张,因并无证据证明侵权产品及模具的存在,且判令洛杰公司停止侵权已能达到保护IRO公司合法权益的目的,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对于合理费用,虽然IRO公司尚未支付涉案律师费用,但IRO公司已与相关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服务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的律师费应于IRO公司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调解书之日起7日内支付完毕,故该笔律师费为IRO公司为本案必然发生的合理开支,对IRO公司主张的该笔费用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关于涉案宣传册中的被控侵权产品是不是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纺织机械产品,系相同种类产品。经庭审比对,无论是宣传册中的被控侵权产品图片与授权外观设计左视图,还是被控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两者虽在底座、内部设备前端连接等处与涉案专利存在差别,但上述差别仅属局部和细微的差别,而非实质性差异,且在产品正常使用时不容易直接分辨,不会影响整体视觉效果,故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关于洛杰公司是不是存在制造、销售或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洛杰公司确认涉案宣传册中的被控侵权产品剑杆储纬器为前案所涉侵权产品,鉴于该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故洛杰公司在展会上展示印有被控侵权产品图片宣传册的行为构成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产品的行为。洛杰公司主张涉案宣传册印制时间为2012年10月,其仅为宣传涉案宣传册中的别的产品而进行小范围的发放,不属许诺销售。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宣传册的具体印制时间并无证据证明,而且其印制时间、散发目的及规模、宣传重点对于本案认定洛杰公司是不是在前案调解协议签订后实施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只要洛杰公司在客观上将印有侵权产品图片的宣传册对外展示的行为,即使印刷时间在调解协议签订前、其宣传重点为宣传册中别的产品,均不影响将调解协议签订后洛杰公司传播、展示涉案宣传册的行为认定为许诺销售,故对于洛杰公司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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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纠纷的应对策略选择,应该依据纠纷的具体状态作出甄别,不一定所有的专利纠纷都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能够协商的情形下,能够最终靠诉讼和解的方式将专利侵权纠纷转化为专利许可,收取相应的许可使用费,但是侵权方如果不及时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就有必要积极收集证据,主动起诉。如果您遇到专利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专利法律咨询电话:(同微信),专业专利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我国的专利授予遵循先申请原则,对同一专利先提出申请的人获得专利权,因此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如不及时申请专利,让其受到法律保护,那么他人抢先将发明人的劳动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反过来向法院提起侵犯其专利权的诉讼,不仅会使发明者的劳动成果不能使用,还会带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权鲜枝律师受湖南省律协邀请在“政府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服务”培训中发表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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