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汕头建发手袋工艺厂诉瑞士MK损害商标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4-05-19 作者: 画册印刷

  汕头市澄海区建发手袋工艺厂诉迈克尔高司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迈可寇斯(瑞士)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交易有限公司损害商标权纠纷案

  近年来,反向混杂问题引起学界与司法界许多评论,但在我国对反向混杂确定规范尚无明文规定的布景下,仍缺少客观一致的判别规范。

  本案初次具体梳理了反向混杂的确定途径,强调了反向混杂与正向混杂对商标权的维护具有相同性质,不能脱离商标权的本质属性以及商标侵权判别的规范对反向混杂进行确定,关于商标权的维护强度仍应与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成正比。

  在被诉标识知名度高于权力商标的情况下,显著性弱、知名度低的商标,应将其禁用权限定于较小的规模,不能把被诉标识的知名度作为混杂可能性的考量要素。

  本案一起强调了在反向混杂判别中应要点剖析商标之间的共存可能性和各方利益的衡量。在两者存在共存可能性的情况下,关于反向混杂的确定应当恰当稳重,需从商标权人、被诉侵权标识的运用人及顾客的利益视点做归纳考量和判别。

  汕头市澄海区建发手袋工艺厂(以下简称建发厂)具有注册号为第1244366号的“建发手袋及图 ”商标,核定运用产品为第18类旅行袋,旅行箱,帆布背包,手提包,运动用手提包,包装用皮袋(包,小袋),购物袋,公文包,钱包,书包。

  Michael Kors (Switzerland) International Gmbh [迈可寇斯(瑞士)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可寇斯瑞士公司)、迈克尔高司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在产品金属装修扣及相应的产品广告、产品宣传册上,在专卖店店面装潢中,在产品内衬、垫纸、会员方案书上,在官网、微信客服短信中运用“mk”“MK”“图画”“图画”等被控侵权标识。

  建发厂以为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迈可寇斯瑞士公司的上述行为现已形成了相关大众的混杂和误认。故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中止侵权、补偿相应的丢失、消除影响。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建发厂建议的反向混杂不建立,理由如下:首要,在进行反向混杂判别时,标识的近似性、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相关大众的注意力程度等判别规范与正向混杂并无不同,但不能把被控侵权标识的知名度作为混杂可能性的考量要素。

  在本案诉讼时,“MICHAEL KORS”品牌在时髦箱包职业已具有必定的商场位置和杰出的职业名誉,被控侵权标识亦具有了某些特定的程度的商场知名度。“MK”作为“MICHAEL KORS”的首字母组合,顾客更简单将被控侵权标识与“MICHAEL KORS”联络在一起,但这归于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迈可寇斯瑞士公司经过合理运营所取得的商业效果,对其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维护,而非经过确定反向混杂的方法予以掠取。

  其次,反向混杂需求要点调查商标共存的可能性。本案中,在“MICHAEL KORS”品牌入驻我国时,涉案商标并未经过建发厂继续很多的运用,取得更强的对字母相同商标的排斥力和更大的商场空间。

  因而,涉案商标和被控侵权标识具有在商场上共存的可能性,关于相关顾客而言并不会当然地形成混杂或误认。

  最终,从商标权人、被控侵权标识的运用人及顾客的利益做归纳考量,反向混杂亦不建立。

  建发厂从前经过“Monkey”“Magnificence Knight”等阐释拟赋予涉案“”商标共同的意义,该意义使得涉案商标在商场之间的竞赛中可彻底与标志“MICHAEL KORS”简称的被控侵权标知趣差异,但建发厂并没有继续尽力为涉案商标发明独立的商场价值和位置,而是经过请求注册并很多运用与被控侵权标识的全体形状更为挨近的标识来寻求与被控侵权标识所指示的产品来历相混杂的效果。

  关于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迈可寇斯瑞士公司而言,其经过合理的商业运营所建立起来的被控侵权标识与产品之间的安稳联络,归于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迈可寇斯瑞士公司的商业效果和竞赛优势。被控侵权标识中凝集的其商业诺言和竞赛优势应当取得认可和维护,故应当答应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恰当的共存,完成运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开展。

  关于顾客而言,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已发生全体性差异,不会形成混杂和误认,如确定反向混杂建立,反而会形成相关顾客辨认本钱的添加和商场秩序的紊乱。

  一审宣判后,建发厂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